亢龙有悔

博客名:亢龙有悔 英文名:Sirius QQ:36533222

博客生活 首页 新随笔 联系 聚合 管理
  402 Posts :: 141 Stories :: 716 Comments :: 0 Trackbacks
   对于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富士中国)来说,2006年4月这段时间注定是郁闷的:一位消费者在购买富士数码相机时的细心,让富士数码相机再次成为了中国消费者讨伐的众矢之的。

    说明书里的无耻条款

    事情还要从2006年3月27日说起。山东消费者马先生在济南银座商城购买了一款630万像素的富士F11数码相机。

    回家之后他却发现在富士相机随机附带的产品说明书里有这样的字样:“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

    马先生不理解:这是在中国地盘上,为什么偏偏要注明本协议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更让马先生困惑的是,产品说明书中还有这样的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

    马先生认为,作为一家在中国市场销售数码相机的国际厂商来说,这样的条款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同时,在用户手册中规定,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中国消费者在自己的国家消费产品,却要受日本法律的管辖,这未免太霸道了”。

    有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一般来说,普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很少有人去详细阅读随机手册或产品说明书的条款,而往往是这些透明的条款中存在着很多推卸责任或歧视性的“霸王条款”,而消费者一时的疏忽可能就会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富士辩解此为国际惯例

    对于外界针对“本协议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条款的质疑,富士中国公司产品公关部负责人奚卓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所附带的应用软件‘用户许可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

    同时,富士中国还表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作出的承诺如果有与中国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公司也将严格遵从中国的法律、法规执行,并“对因此给中国消费者带来的不安和困扰表示抱歉”。显然,富士中国公司委婉否定了外界的质疑。

    富士中国还认为:“富士F11数码相机附带软件的用户许可协议是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全球通用的软件许可协议,其中所含的‘有限责任’在内的诸多条款均为国际上在软件许可协议中普遍使用的一般条款。”

    此外,富士方面还找到了一个认为合理的理由:“数码相机附带的软件的所有人为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因此该《用户许可协议》属于《民法通则》第14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规定的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律,也就是说,《用户许可协议》规定该协议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在我国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山东一律师事务所的潘昌新律师认为,软件和其他商品相比,虽然有知识产权这一独特属性,但不论在哪里销售,仍然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可在各国法律许可范围内保护自己,但不能因此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不能蔑视法律。在中国销售的富士数码相机软件使用协议,一句“受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证明它根本没把中国法律法规放在眼里。而也有专家表示,现在一些国际厂商只要遇到消费者投诉事件,就搬出“国际惯例”来作挡箭牌,但这是在中国市场,国际惯例也要以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准绳。

    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

    记者了解到,富士在发布声明之后就彻底沉默了。但中国消费者和商家们并没有沉默下来。

    在山东济南,一些商场已经将富士数码相机下柜,并停止销售,而这场发自山东的风波也已经席卷重庆等地,部分商场已经对富士数码相机相继进行了下柜处理。

    其实,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跨国公司触犯中国消费者众怒的案例了。早在2000年,“只赔美国人不赔中国人” 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就已经给中国消费者上了一堂维权课。而后的2001年,松下手机更是挑起中国消费者的民族情绪。现在,富士数码相机再次卷入了类似的风波。跨国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已经觉醒,而明目张胆的“歧视”,自然也不会讨得好果子吃。

    据记者调查,像富士数码相机存在的这种现象并不是个别的,甚至已经成为一些跨国公司心照不宣的秘密,长期以潜规则的形式存在,而消费者如果不提出的话,或许还没有人注意到存在着这一问题。而消费者一般购买产品之后,就把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抛在一边。因此,正是抓住这一消费“漏洞”,很多厂商往往屡试不爽。

    全国四城市富士相机调查

    深圳:富士相机依然高居货架

    4月10日至4月12日,记者在广州、深圳两地对富士相机说明书事件进行了调查。奇怪的是无论广州还是深圳,记者在市场上均发现富士相机依然在各大摄影器材城的柜台中安稳地面对本次“说明书中协议遵守日本法律管辖”事件。

    一位摄影器材经销商对记者说:“这些都是我们用血汗钱买来的行货产品,如果因为这个问题卖不掉的话,谁来赔偿我们的损失。”在富士相机深陷漩涡的时刻,富士官方迟迟不表明态度,而承受巨大压力的却是中国的经销商。

    对于这一事实,一位直接从事国际贸易的经销商却毫不在意,他告诉记者,“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富士公司完全有权利使用对他们有利的法律即本案的焦点——“遵守日本法律管辖”。

    中国消费者素来温和善良,要不是富士公司长期漠视其自身问题以及对消费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更加上说明书无耻的话语,怎会成为众矢之的?

    市场中这些消费者心中的富士黑色肿瘤依然难以根除,曾深受富士相机之苦的消费者玄先生告诉记者:“当初上当受骗买了富士的机器,现在周围很多朋友购机的时候,我都会告诉他们千万别买富士!”。不知道富士赖着不愿下柜还要赖多久。

    济南:部分商场开始封杀

    2006年4月12日下午3点左右,记者来到位于泺源大街的济南银座负一层——富士相机事件的事发地。几个销售人员在有条不紊地忙碌着。经过仔细观察,笔者并没有发现富士数码相机的身影。

    “请问,有富士数码相机吗?”“我们这边已经撤柜了,到三联和国美济南店看看吧!他们那边有!”。

    笔者随即去了国美济南和济南三联店,在一个柜台里发现了富士的几款相机,并且在国美的网上商城,顺利地找到其中一款相机的型号。当问及是否知道富士相机下柜的事情,销售人员一脸木然。“我们只是销售人员,其他相关事情不归我们负责”。熙熙攘攘的购买者中,笔者看到富士相机的柜台前明显冷清。随机采访的多名消费者均表示富士这次明显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在我们国家销售的产品,为何要遵照日本的法律,这明显不符合道理,我们肯定不会买这样的产品。

    重庆:销量不大,经销商停止进货

    富士数码相机曾在商社电器、解放碑及石桥铺等电脑城均有销售。4月初,重庆商社电器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后,已将富士相机全部产品下柜,另外,国美和苏宁电器两大家电卖场则称,富士数码相机在重庆销量不大,所以从去年起就没销售了。

    上海:新增第13条款

    记者走进上海太平洋电脑城,看到富士数码相机仍随处可见,很多卖三星、索尼等相机的专柜都摆有富士数码相机,不过型号很少。

    记者来到几个富士数码相机专柜,以消费者的身份挑选相机,询问富士相机的保修以及售后服务做得好不好。

    一位推销员热情地对记者说:“你放心吧,全国联保。”

    记者问该推销员,知不知道网上最近在讨论关于富士相机的售后遵从日本法律的事情,并表示了自己想买富士的东西但是担心售后问题。

    “我们都知道这个,你不用管,放心买,它和其它品牌的售后保修都一样。”

    记者马上问:“但是说明书上不是都写着富士相机遵从日本法律么?”

    该推销员见记者好像有心要买相机,就从货柜里翻出一张纸,神秘地给记者小声说到:“这是今天上午富士公司的人刚送到我们这里的。”

    仔细一看,发现这是富士相机说明书的一页复印纸,上面是购买相机后的12条特别注意事项,而第12条就是最近引起轩然大波的富士相机的相关服务遵从日本法律的内容。但是这张纸很奇怪,它还有第13条,这第13条用黑框特别圈起来,以示醒目,大意是:凡关于相机的日本法律与中国法律相冲突的地方,富士相机在中国仍遵守并强制执行中国法律。

    “你看,这第13条是富士公司刚刚加的,这样就和别的牌子都一样了。所以我们的售后保修都遵守这个。”该推销员告诉记者。

    记者又问:“那么我现在买的相机配的说明书是这个新的版本么?”

    “那当然不是,这是公司新作出的决定,估计现在正在生产的相机会用这个新的说明书,已经出货的相机不可能为了加这么一行字而收回啊,你放心,售后绝对和别的牌子都一样。”

    记者以还需要再考虑为理由离开了该专卖柜台,又先后到其它几个富士专卖柜打听关于这新加的第13条的情况,他们有的人知道,有的人则表示还没听说过。

    而其它卖混合品牌的柜台,则没有人对记者说看到了富士新的说明书。

posted on 2006-06-06 22:41 亢龙有悔 阅读(234) 评论(0)  编辑  收藏 所属分类: 电脑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