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31 13:43 |
★☆★☆★国资委能否考虑给企业内退职工涨一点工资用来抵消涨价因素★☆★☆★ -- 国资委能否考虑在《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文件基础上再发一个通知:由于连年物价飞涨内退职工的那几百元钱早已变得太毛了!能否参照正式退休有关文件给企业内退职工涨一点工资用来抵消涨价因素。
$$$$$中国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数量位居全球第五 $$$$$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程云杰)波士顿咨询公司30日发布的全球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内地拥有百万美元金融资产的家庭数量已从2001年的12.4万上升到2006年底的31万,跃居全球第五,仅次于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 报告援引BCG财富管理市场规模数据库的统计数据说,这些“新贵家庭”数量仅占中国家庭总量的千分之一,但是却掌控全国41.4%左右的财富。受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推动,中国百万资产家庭总数有望在2011年达到60.9万户。 这份覆盖62个国家(GDP占全球总量96%)的调查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世界已有960万户家庭金融资产超过百万美元,约占全球家庭总数的0.7%,它们控制的金融资产为33.2万亿美元,约占全球家庭金融资产总额的33.9%。 报告说,全球家庭金融资产——不包括房地产与实业——在2006年实现了连续第5年增长,按照当地货币计算达到97.9万亿元。中国的家庭金融资产在过去5年保持了23.4%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增速居全球之首,远远超过8.6%的世界平均水平。 除“新贵家庭”出现快速增长外,中国内地金融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富豪家庭”数量也从2001年的14000户增加至2006年的48000多户,“富豪家庭”控制的财富占全国财富的比重也从13.3%上升到21.1%。 与此同时,金融资产在10万美元-100万美元之间的“富裕家庭”——相当于中国的中产阶层——也在迅速扩大。预计到2011年将从目前的325万户增加到640万户。 波士顿咨询公司合伙人兼董事总经理邓俊豪说,中国已成为亚洲除日本之外的最大理财市场,其家庭金融资产总额去年大约为2.5万亿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国的富有家庭在迅速增长,但是在全球所占比重仍然比较低。目前,世界上几乎一半的百万美元资产家庭集中在北美。在欧美已经相当成熟的理财业务比如私人银行在中国内地还只是刚刚起步。 ★☆★☆★国资委能否考虑给企业内退职工涨一点工资用来抵消涨价因素★☆★☆★ -- 国资委能否考虑在《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文件基础上再发一个通知:由于连年物价飞涨内退职工的那几百元钱早已变得太毛了!能否参照正式退休有关文件给企业内退职工涨一点工资用来抵消涨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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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3 13:45 |
省信访办对哈电集团内退职工上访的调解记录:
时间:2008年1月30日
地点:省信访办
接待领导:省信访办张主任
参加人员:省信访办负责人、区信访办李主任、省劳动厅马处长、哈电集团盛总、马主任、信访办主任、哈锅冯书记、霍副书记、哈汽陈军副书记、哈电李凤斌副总、内退职工代表5人。
内容如下:
内退职工代表发言:
集团内退职工代表提出事实理由
一、 撤销“内退”决定
国家规定:
国务院令第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二条规定: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九条规定: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部发[1994]259号《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指出: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事实理由:
1、 当时,企业并非是处于经营困难时期。
2、 我们也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称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
3、 我们部分的年龄也不是法律规定的“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
4、 根本不存在自愿申请的事实。
我们主张:
企业对我们所执行的“内退”政策是违法的,严重地触犯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劳部发[1994]259号《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必须依法依实地撤消。
二、 恢复劳动关系
国家规定: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十八条 下系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502/20050221112552.htm〉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502/20050221112552.htm〉案件的依据。
事实理由:
1、 企业对我们所实施的“内退”政策,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之规定,是无效的。
2、 我们写的申请和彼此的《内退协议书》都是在我们作为相对弱势的地位,被逼无奈,是受企业下岗为威胁手段的条件下所形成的。
我们主张:
企业以违法的政策和手段,单方面变更了我们的劳动合同,是典型的违法行为,申请和彼此的《内退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系无效劳动合同。必须恢复我们的劳动关系,承担我们的工作安置责任。
三、 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规定:
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事实理由:
由于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了错误的“内退”政策,给我们造成了经济和身心的伤害。
剥夺了我们的工作权力,损害了我们的经济利益,严重降低了我们的生活质量。
我们主张:
按上述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按在岗人员标准给予我们“内退”期间的工资报酬,并向我们支付其25%的赔偿金。
四、 请求事由综述:
1、 企业对我们所实施的“内退”政策是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依法纠正,立即撤销。
2、 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单方面改变了我们双方的劳动合同,从而产出了无法律效力的申请和 “内退协议书”,一切结果必须由企业承担责任。立即恢复我们的劳动关系,承担我们的复岗安置责任。
3、 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给我们造成了相当的经济和心理伤害,必须立即依法给予支付和补偿。
五、 补充说明
1、 根据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文件,内退职工内退时的工资标准不应该按九六年封存工资,应该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并以该工资标准作为养老保险等各项保险费和公积金的核定基数,一次核定。
2、 我们要求的复岗不是回聘,也不是做临时工,我们应该与在岗职工享受一样的待遇。
2008年1月28日
省信访办负责人问:整个集团有多少内退职工?
哈锅霍书记说:1200人
哈汽陈书记说:1700人
哈电李总说 :800人(三厂实业公司除外)
集团盛总讲:
一、近一段时间内退职工反映的关于内退职工返岗问题,工资的问题,养老保险的问题。我们多次开会进行了研究,各基层单位也非常重视,对你们所反映的内退职工工资低的问题我们也是认可的。这几年整个集团效益在上升,如何对待内退职工我们也进行了沟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给内退职工增加80元生活补贴,生活费不到245元的,要增加到245元,然后再增加80元,关于大家提出的返岗问题,我讲以下几点。
1、我回去后先把手里的工作放一放,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这。认真研究大家的事。请你们代表也要配合我们重新摸底调查,各单位要登记,哪些人要求返岗,能干什么岗。
2、我们要把临时工清理一下,把岗倒出来,让内退职工返岗。但是,内退职工有的岗能干,有的岗不能干,比如像掏马葫芦这样的工作,内退职工能干吗?还得聘用一些临时工。
3、关于返岗问题,大家不能太着急。统计起来也很难。比如有的内退职工在外地做买卖,根本联系不上。还有些内退职工不愿意返岗。此外生活费的问题,养老保险的问题都得研究商量。我们年前抓紧时间统计,年后很快解决。
二、企业好了,我们不能忘记内退职工,在干部会上,我经常讲,把你们当做自己的职工一样,大家有困难时,要逐级往上反映。今后不要采用过激的行为,影响不好。
劳动厅马处长讲:
1、 你们内退职工扔属于在编不在岗的职工。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企业给你们拿钱,让你们回家呆着。不存在赔偿责任。
2、 当时企业让你们内退,也是有政策的。企业有自主权,要按你们当时签订的协议书办。
3、 如果企业需要人,一定要先考虑内退职工要把临时工清理一下,让他们返岗,不然这么多人也冲击社会就业市场。
区信访办李主任讲:
今天集团领导都来了,看得出非常重视。让我也很感动。现在物价上涨,我上街买东西都不敢买太贵了,现在内退职工的生活费确实低,我相信集团领导会给解决的,1月28日,我就去集团了,看到了上访的内退职工,这件事虽然是企业的事,集团是大中型企业,不归地方管,但从信访的角度讲,是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集团三大厂座落在香坊区,大约4000到5000多名内退职工的生活问题,这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面,所以我们得管。今天我看到省信访办把各级领导都请来了,确实想给内退职工解决问题。你们要给领导点时间。
省信访办负责领导讲:
一、 电站集团是企业的龙头单位,三大厂是为国家做出很大贡献的大厂,企业前些年确实效益不好,困难时期为了甩包袱,让你们内退了,内退职工为了企业的增效做出了牺牲,今天企业效益好了,也应该有内退职工的份,不能不管。
二、 国家要求稳定也是主要的,三大厂4000多内退职工,人数也不少的,一定要做好安定工作,现在他们的年龄都大了,到社会上去找工作也很困难,这么多人都去社会上找工作,也冲击着社会的就业市场,给政府也造成了困难。
三、 下一步,集团领导,三厂领导要抓紧时间解决内退职工的实际问题。三厂都聘用了那么多的临时工,说明还是有岗位的,还需要人,回去把临时工清一清,把岗位倒出来,或调整出一些岗位,根据他们的身体情况,让他们返岗,不愿返岗的要调整生活费,提高养老保险,这是一辈子的大事。
四、 电站集团要组织三厂成立解决内退人员问题的组织机构,负责接待处理,要有负责单位和负责人,不要让他们反映问题找不到人。
五、 代表回去要把今天的结果带给职工,等待解决,今后要有程序的上访,堵路、堵省委都是违法的,今后不要再发生。今后有什么问题,要来五人就行,上访要一步一步走,不管有理还是无理,都不能违法。
筱筱19821024 发表于 2008-02-23 08: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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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5 19:40 |
★★★★★四川省东风电机厂有限公司再次提高内退人员生活费 100元★★★★★2008-1-31
★★★★★浙江省舟山一海海运有限公司提高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900元/月调整至1000元/月 ★★★★★2008-3-4
★★★★★山东省新船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威海船厂从2008元月1日起内退人员人均月增加生活费178元★★★★★2007-12-30
★★★★★北京铁路局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内退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2008-1-22
★★★★★四川省阿坝州提高企业改制中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每月提高175元★★★★★2008-01-1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2007-12-27
★★★★★山东省济南市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像关心兄弟姐妹一样关心内退待岗职工内退职工,工资标准提高了30%,并且为他们缴纳各类保险,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他们过上更好的生活。★★★★★2008-3-24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江苏省、苏州市有关文件精神 根据园区改革改制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园区提高了改革改制托管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园区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8年2月已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托管内退人员生活费,同时对2008年1月的调整额进行补发。★★★★★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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