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隔壁班同学的光,今天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一场知识产权的案件。本想着老师要大家集合然后各自坐车到法院门口集合,哪知老师竟然包了一部豪华的空调大车,老师出钱,偶们免费来回 ~~~ 哇咔咔 ~~ 偶真是赚了啊 ~~~ 不过小感叹了一下,编出的老师就是银子多 ~~~

到了中院,集体办了旁听证后来到 2 号庭,今天审理的是一桩著作权的纠纷案。原告杨林于 84 年创作的董永与七仙女的雕塑像,其雕像位于孝感市公园。在未经著作权者许可的前提下,扬子江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三维的立体雕像转为二维的平面图像运用于其销售的孝感麻糖的外包装上。这次原告一口气告了七个被告,所以开庭时间持续的特别长,我就在那活生生的坐了三个多小时,偶望着上面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估计他们应该也很抓狂吧,哈哈,拖到将近 12 点半才休庭。

这起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1 )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第一条为确认原告拥有雕塑作品的复制权,二为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及赔偿相应的损失。第一条为确认其权利存在,第二条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一个案件又要确认权利存在,又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是否涉及一案两诉的问题呢?在 2002 年原告曾经告过孝感麻糖的生产厂家(扬子江授权使用商标的厂家),但未起诉相应的销售商。高院已经判决要求销售商停止销售外包装印有原告雕塑作品的麻糖。自 2002 年销售商已经停止销售此类产品,此次原告又将销售商告上法庭,那高院的判决还继续有效吗?是否涉及一案两诉的问题?( 2 )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一直强调原告此次的诉讼已将超过诉讼时效为 2 年的时间。原告律师称已经于 2004 年向各销售商寄出律师函,但被告方一致否认接收到律师函,对于律师行提供的发票表示怀疑。我国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 算, 被告强调自 2002 年那场官司原告就知道被告在销售,所以此场官司已经明显超过诉讼时效。而原告律师一直强调已寄出律师函,表明可以将诉讼时效得以延长。这其中存在一个关键性问题:律师函的寄出完全属于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原告与律师间未有书面的委托书委托其寄出律师函?(难道是律师忽视这个问题?晕 ~~~ )律师行的发票这一证据实在没有很强的可信度,因为现在开具发票实在太容易。

辩论环节原本应该属于法庭中最精彩的环节,由于原告那两位律师一直在强调什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等无关成败的细枝末节,罗里罗嗦的也没说到关键问题上,被告也没请律师,大家好像对这著作权也不是很清楚,我们在下面听得实在抓狂 ~~~~

不管怎样,第一次去法院旁听,还是小纪念一下,哈哈 ~~~ 希望下次有机会去听场精彩的法庭辩论 ~~